日前,安徽省商務廳網站公布2025年安徽省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內容如下:

2025年安徽省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一條 根據各市公告實施(補貼資金使用完畢或政策期滿即止),對個人消費者交售報廢老舊電動自行車并換購合格新車的,按新車銷售價格30%予以“立購立減”補貼。其中,換購鋰離子蓄電池新車的,最高補貼700元;換購鉛酸蓄電池新車的,最高補貼900元。每位消費者可享受1次補貼。
第二條 個人消費者交售的老舊電動自行車應含有蓄電池。參加以舊換新活動獲得的購新補貼不包含舊車售賣金額,舊車售賣價格由回收企業或回收的銷售門店與消費者自行協商確定。
第三條 用于參加以舊換新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新車,應具有符合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產品合格證、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證書。
第四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與生產企業、回收企業、金融機構等聯合開展以舊換新,對消費者給予疊加優惠。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對交回老舊電動自行車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并換購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生產的鋰離子蓄電池的個人消費者,給予補貼;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24)(以下簡稱《規范》)發布后,名下無電動自行車且首次購買符合《規范》要求新車的個人消費者,可給予補貼;對交售報廢老舊電動自行車并換購符合《電動自行車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生產的新車或符合《規范》要求新車的個人消費者,可適當加大補貼力度。
第二章 資金申報、審核和兌付
第五條 個人消費者在省服務平臺(或與省服務平臺實現對接的其它平臺)報名。報名成功后,消費者在參與商戶交售舊車并購買新車,于支付環節按規定標準享受政府補貼。
第六條 參與補貼活動的個人消費者應當在交售舊車時,向參與商戶提供個人身份證件、舊車行駛證或舊車合法來源承諾書等。參與商戶應現場核對新車購買人的個人身份、舊車等信息。
第七條 個人消費者應配合商戶做好必要的補貼信息收集等工作。參與商戶負責將舊車、新車等相關信息和資料上傳省服務平臺。
第八條 如消費者發生退貨情形時,商戶應通過原支付渠道退還消費者實際支付金額,并按活動有關要求將財政補貼資金退回指定的財政賬戶。
第九條 銷售發票須開具給個人消費者,列明新車品牌型號、政府補貼等信息。
第十條 消費者應當及時在屬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舊車號牌注銷、新車登記。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代辦點聯合設立新車銷售、新車上牌、舊車收集和舊車號牌注銷等“一站式”服務窗口。
第十一條 各市在確保資金安全前提下,簡化資金核銷流程,縮短兌付周期,可采取提前預撥部分資金、滾動兌付資金等方式,減輕商戶墊資壓力。預撥資金時,應以商戶在省服務平臺上傳的完整交易數據所對應的墊付資金為依據。
第十二條 縣級商務部門會同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補貼資金審核;市級商務部門會同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抽查復核(具體比例由各市確定),提出資金撥付意見;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商務部門提出的資金撥付意見兌付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各市商務、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于2026年1月31日前將補貼資金清算情況報送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三章 參與商戶、回收企業的確定和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各市按照縣級初審、市級審核的流程,負責商戶與回收企業征集。參與回收企業和參與商戶由各市商務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確定,報省商務廳備案并提供省服務平臺。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指導省電動車行業協會建立符合補貼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商品庫,全省參與商戶共享共用。
第十五條 參與商戶由各地市結合實際確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從事電動自行車銷售的商戶。
(二)遵從本次補貼統一規范和要求,能夠與省服務平臺對接完成補貼商品信息上傳、交易收單和支付等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獨立對公賬戶和開具稅務發票的能力;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具有完善的進貨、銷售、回收管理臺賬。
(四)管理運營規范,誠信經營,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十六條 參與商戶應做到補貼商品明碼標價、注明政府補貼優惠,公開老舊電動自行車回收價格和去向,做到政策圖解、價格公示、監督電話、承諾書“四上墻”;公開承諾做到不先漲價再補貼,參與以舊換新補貼車型的銷售價格不高于前1個月內同款產品的平均成交價格,特殊情況需報經屬地市級有關部門同意;承諾不偽造冒用證書,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捆綁、搭售,不拆分發票、虛開發票、湊單開票以及“退貨不退補”“一車多賣”,不以任何形式騙取套取補貼資金,不非法拆解回收的舊車,如有上述行為,自愿承擔相應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按照參與商戶“誰推薦(確定)、誰監管、誰兌現”的原則,組織開展商戶報名、資金審核、日常監管等工作。原則上參與商戶在其門店所在地報名。對異地報名的商戶,審核確定其參與資格的市要落實主體監管責任,門店所在地的市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共同做好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 參與回收企業由各地市結合實際確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并已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或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二)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及排污許可手續。
(三)具有與老舊電動自行車回收拆解規模相匹配的人員、設施設備;對拆卸產生的各類產物和固體廢棄物應分類貯存,廢鉛酸蓄電池、廢線路板等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鋰離子蓄電池的貯存場所應采用實體隔墻與其他區域分隔,并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報警器等。
(四)與具備廢鉛酸蓄電池利用資質的企業和鋰離子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簽訂合作協議,確保老舊蓄電池規范處置。
(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統,詳細記錄回收的老舊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數量、種類、處理等信息,做到老舊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來源、去向可查詢。
(六)近三年內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七)生產經營正常,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九條 參與商戶應將老舊電動自行車(含蓄電池)整車交售參與活動的回收企業。
第二十條 回收企業應簽訂承諾書。承諾及時回收合作商戶的老舊車輛,做到“一日一清”;規范拆解老舊車輛,回收的老舊電動自行車及自帶的鋰離子蓄電池、鉛酸蓄電池規范移交給拆解或綜合利用企業安全儲存并專業處置,確保不流入二手市場;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監督,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補貼政策的審計、績效評價等。
第二十一條 本著開放、共享的原則,鼓勵各電商平臺、支付平臺、金融機構等在落實管理責任前提下,與省服務平臺進行信息對接,實現補貼資格“多平臺領取、多渠道核銷”,提升消費者支付服務體驗。
第二十二條 各市對參與市場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不得以銷售額、墊資能力等為由限制市場主體參與,一視同仁支持線上、線下經營主體,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冊地、不同規模經營主體參與以舊換新活動。
第二十三條 省服務平臺、參與商戶及電商平臺應在活動期間規范使用“消費品以舊換新”全國統一標識開展宣傳活動。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省消防救援局等部門應按照部門職責以及《安徽省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皖政辦秘〔2024〕31號)有關分工,加強工作指導、活動監管等。
第二十五條 各市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細化落實舉措,加強統籌推進,推動消費品以舊換新各項政策落地見效。 若某市用完中央資金額度(含地方配套資金),則超出部分由該地區通過地方資金支持,并及時向社會公告接續政策,確保平穩有序過渡。各市應保障政策實施期間第三方審核、抽查等服務所需資金。
第二十六條 各市商務部門應會同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現場檢查、暗訪等方式,加強交易行為和資金安全的全流程監督,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市場經營秩序和政策實施環境。發現問題時,各市商務部門要第一時間采取約談提醒、暫停或取消參與資格、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處置,及時追繳國家補貼資金;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各市商務部門應單獨設立或依托當地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設立消費品以舊換新業務咨詢熱線,各市市場監管部門設立消費者舉報投訴熱線,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市商務部門應發揮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發布舊車回收參考價格、開展以舊換新政策宣傳培訓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市場主體規范開展以舊換新活動。
第二十九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各市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市可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補貼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商務廳牽頭負責解釋,并根據政策實施情況適時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