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終止或解除醫藥機構醫保協議的
公 示
依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以及安徽省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等有關規定,現對終止或解除醫保協議的醫藥機構予以公示(見附件)。
蚌埠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終止或解除醫保協議的醫藥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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