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外發布《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進一步解決工傷保險實踐問題,更好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意見(三)》明確職工工傷醫療救治中受到醫療侵權、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等5類情形工傷認定及認定依據。
其中包括: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過程中,醫療機構的醫療侵權并不影響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工傷認定;
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
對于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哪些情形屬于上下班途中?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包括: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其他屬于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確定應結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對固定性等統籌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屬于開展個人活動或處理私事的往返時間和路線。
居家辦公期間如何認定工傷?
工傷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意見(三)》明確,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
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視為工作原因。
此外,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意見(三)》明確,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哪些情形不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職工傷亡,是由于職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的,不認定為工傷。
對于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沒有確認交通事故事實存在且申請人不能證明職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
此外,醫療侵權損害結果不是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導致的,侵權引發的相關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也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對工傷認定的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決定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對勞動關系進行確認;存在爭議且難以確認的,應告知申請人通過仲裁、訴訟方式進行確認。
對于有關規定已明確違法分包轉包的用工單位、被掛靠單位等情形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受理此類工傷認定申請,有利于更好維護這類情形勞動者的工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