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72號令)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第二款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現公告以下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蚌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